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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25226号“COLDSTREAM HILL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0:35 阅读()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嘉禾荣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嘉禾荣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225226号“COLDSTREAM HIL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COLDSTREAM HILLS”,指定使用于第25类“化装舞会用服装;靴;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72906号“COLDSTREAM HILL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虽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25226号“COLDSTREAM HILL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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