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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71425号“三九嘉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1 14:21 阅读(

  异议人一: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颖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971425号“三九嘉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九嘉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78489号“嘉禾及图”商标、第4347679号“嘉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28752372号“三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糖浆;医药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08461号“三九本草坊SANJIU HONSOUBOU999”、第9642908号“三九医药99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三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71425号“三九嘉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