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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75645号“杜威迪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7:21 阅读()
异议人:德威帝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荣耀瑞声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威帝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荣耀瑞声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075645号“杜威迪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杜威迪卡”,指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96788号、第12996786号“DUVETIC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女式)钱包;手提包;旅行包”、第25类“夹克(服装);羽绒服装;婴儿睡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在先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75645号“杜威迪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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