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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48987号“司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5:39 阅读()
异议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筑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筑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348987号“司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司念”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蛋糕;糖果;咖啡;茶;茶饮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果汁刨冰”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38391号“思念及图”、第1773592号“思念SYNEA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汉字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48987号“司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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