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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35616号“秀完美SHOWANM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5:29 阅读(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棣煌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棣煌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735616号“秀完美SHOWANM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秀完美SHOWANMY”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宠物用除臭剂;焗油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74903号“完美P PERFECT”,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7673480号“完美 PERFECT及图”、第21949815号“完美”、第24031175号“完美芦荟胶”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浴液;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完美”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知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35616号“秀完美SHOWANM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