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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09158号“SKYP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5:23 阅读(

  异议人:荷美尔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建强
  异议人荷美尔食品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建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509158号“SKYP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KYPI”指定使用在第29类“明胶;食用油脂;花生酱;黄油;冷冻水果;干蔬菜;肉;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水果罐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6847号“SKIPPY”、第15950491号“SKIPPY YIPPEE”、第1215325号“四季宝”、第15950492号“四季宝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肉罐头;花生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509158号“SKYP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