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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04651号“NDA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5:16 阅读(

    异议人:纳斯达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朋思特舞美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斯达克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朋思特舞美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004651号“NDA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DAQ”指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通信计算机;麦克风;舞台灯光调节器;乐器用电动和电子效果器;均衡器(音频装置);混音器;卡拉OK机;扬声器用信号处理器;功率放大器”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3056号、第20548220号“纳斯达克”,第20548175号“NASDAQ”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数器;邮戳检验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04651号“NDA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