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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29032号“OMINO BIANC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0:33 阅读(

  异议人:波尔登•曼尼托巴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曼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尔登•曼尼托巴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曼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2629032号“OMINO BIANC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MINO BIANC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细菌抑制剂;牙用光洁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69189号“OMINO BIANC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异议人商标和其他知名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提出异议。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OMINO BIANCO及图”在文字构成、主体特征、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亦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OMINO BIANCO及图”的著作权,并提供了其在先注册商标信息摘页及注册证明文件、异议人于2015年—2016年在中国销售“OMINO BIANCO及图”商品的商业发票、互联网销售摘页和广告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OMINO BIANCO及图”主体特征及整体设计具有一定独创性,可视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该标识已通过网络视频、媒体报道等渠道公开发表使用,被异议人存在接触该标识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在构成设计及整体外观上高度近似,二者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授权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作品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29032号“OMINO BIANC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