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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65108号“优迪丝 BEAUTY BLI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0:45 阅读()
异议人:普丽斯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亚琼
异议人普丽斯环球公司对被异议人谭亚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565108号“优迪丝 BEAUTY BLI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迪丝 BEAUTY BLISS”指定使用在第3类“假发粘贴剂;指甲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4260号、第5502457号“BLIS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外文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BLISS”,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65108号“优迪丝 BEAUTY BLI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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