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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67913号“猎豹闪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0:15 阅读()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联易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联易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967913号“猎豹闪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猎豹闪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读取信用卡用电子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82789号、第13025649号“猎豹”、第15037103号“猎豹及图”、第29407825号“猎豹 A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猎豹闪碰”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猎豹”,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67913号“猎豹闪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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