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0998396号“N1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8 16:18 阅读(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帝鑫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帝鑫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0998396号“N1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1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毛皮;钱包(钱夹);购物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3142号、第16560461号“N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运动员用手提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包含字母“NB”,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98396号“N1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