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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79074号“孖记士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8 16:09 阅读(

       异议人:李彩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欣燕
  异议人李彩明对被异议人李欣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179074号“孖记士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孖记士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动物训练;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10330号、第38412891号、第38489551号“孖记士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9类“肉;香肠;家禽(非活)”、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汉字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对异议人著作权构成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79074号“孖记士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