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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87749号“北燃得利 BEIRANDEL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8 15:23 阅读()
异议人:德意得力(北京)燃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北燃得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意得力(北京)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北燃得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787749号“北燃得利 BEIRANDE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燃得利 BEIRANDEL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烹饪用电高压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10187号“北燃德亿 BEIRANDEY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电炉灶”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87749号“北燃得利 BEIRANDEL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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