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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13993号“康比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8 15:22 阅读()
异议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典名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朗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朗臣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0213993号“康比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比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粉;蛋白质牛奶;豆奶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001号“康比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液”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的“康比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13993号“康比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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