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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82969号“陈薯 1593”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8 15:34 阅读()
异议人:思南县周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贵州知盈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松浦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升(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南县周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对被异议人上海松浦隆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082969号“陈薯 1593”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陈薯 1593”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汽酒”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5155437号、第45167995号“陈薯”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被准予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34894号“陈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果(膨化食品);谷类制品;木薯淀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制造工艺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82969号“陈薯 1593”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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