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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79738号“JRE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8 10:55 阅读(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枣阳市博业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枣阳市博业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179738号“JRE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RE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轴颈;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马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8998号、第804548号、第4081037号“TREK”商标及第6084639号“TRE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车架零部件及其附件;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99310号“TRE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机车;陆地车辆马达;陆地车辆引擎”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知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79738号“JRE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