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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66394号“伊对”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8 10:47 阅读(

  异议人:北京米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合肥成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米连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成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666394号“伊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气球;玩具;玩具烟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44779号“伊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寻人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异议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广告图片及广告合同、网络推广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玩具气球;玩具;玩具烟花”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伊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知名商品名称权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66394号“伊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