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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23436号“董厨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8 10:39 阅读(

    异议人:大董(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钦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董(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被异议人董钦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223436号“董厨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董厨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97600号“董小厨”、第33201094号“董大”、第21309757号“董到家”、第21309989号“董味儿”、第21310154号“董一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23436号“董厨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