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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00078号“LANOVA MEDICINE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8 10:38 阅读()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礼新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礼新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600078号“LANOVA MEDICIN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NOVA MEDICINE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抗体方面的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8145号、第3510915号“LENOVO”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法律服务;科研项目研究;质量控制;测量;化学服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LENOV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00078号“LANOVA MEDICIN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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