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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1504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6 15:45 阅读()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蜀将瀚龙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蜀将瀚龙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61504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干;泡菜;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3173号“张飞及图”、第8406708号“图形”、第1473985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肉干;腌制蔬菜;豆腐制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1504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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