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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60043号“KEIB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6 15:53 阅读()
异议人:株式会社玛鲁托长谷川工作所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虎五金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玛鲁托长谷川工作所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虎五金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佛山市鸿雀五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360043号“KEI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IBA”指定使用于第8类“磨具(手工具);水果采摘用具(手工具);美工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719号、第10205255号“KEIBA及图”商标、第34127982号“竞马 KEIBA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8类“鱼叉;理发剪刀;钳”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KEIBA及图”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经异议人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KEIBA”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字母构成等方面差别细微,被异议人未对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60043号“KEIB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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