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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16344号“好好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6 15:43 阅读(

  异议人:张晓献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好好螺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张晓献对被异议人山东好好螺餐饮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邹城市洣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716344号“好好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好螺”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养老院;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自助餐馆;汽车旅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03041号“好欢螺HAOHUANLU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活动房屋出租;自助餐馆;餐厅”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16344号“好好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