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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71358号“国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6 15:23 阅读()
异议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39571358号“国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国泰”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银行;不动产出租;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信托”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872号“国泰”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6类“艺术品估价;保释担保;组织募捐”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71358号“国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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