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1094967号“比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6 15:16 阅读()
异议人:意大利比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尔法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意大利比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尔法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094967号“比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比费”指定使用于第7类“瓣阀(机器部件);电磁阀;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15199号“BIFFI”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02370号“BIFF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若干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注册在阀门及相关商品上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比费”系异议人“BIFFI”商标的中文译音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翻译、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94967号“比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