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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03151号“凤宝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6 10:52 阅读()
异议人:河南凤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山集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凤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山集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803151号“凤宝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宝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车轴;陆地车辆用刹车片;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底盘”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10588号“FENGBAO INDUSTR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大钢坯(冶金);合金钢;铸钢”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恶意摹仿他人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淡化其利害关系人驰名商标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异议人提供的其利害关系人河南凤宝特钢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系统信息、所获荣誉、商标使用证明、行业排名及车桥项目为重点建设项目证明材料、参与公益事业证明、异议人产品照片及品牌宣传资料图片、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情况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上述异议理由,因此其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03151号“凤宝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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