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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的郭某专利重复侵权处罚案
发布于 2021-10-16 11:08 阅读()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为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其公司原技术人员郭某在辞职后租用厂房,生产、销售多台侵犯专利人实用新型专利的三维包装机产品,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被专利权人投诉,经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调查后作出两次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裁决。其中郭某不服2019年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诉,该行政裁决生效。
2021年2月26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郭某两次重复侵犯专利权人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属于《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郭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2017年、2019年两次涉嫌专利侵权行为,两次被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为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视知识产权部门作出的裁决,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重复侵权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本案是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全国首张专利重复侵权的罚单,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部门严厉打击重复侵权行为、营造最佳营商环境的决心,也极大激发了企业创新发展的热情,在社会上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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