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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06784号“豫司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6 10:41 阅读()
异议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康宇禽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康宇禽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806784号“豫司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司园”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新鲜梨;新鲜水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7152号“豫园”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的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及农产品(不包括蔬菜,种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06784号“豫司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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