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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19561号“新筑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6 10:33 阅读(

  异议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民筑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019561号“新筑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筑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络服务器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器托管;远程数据备份;云计算;计算机技术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49166号“新筑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工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质量控制;建筑学;计算机软件设计;机械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新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19561号“新筑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