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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6531号“中控微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5 16:48 阅读(

    异议人: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深圳市中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中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1426531号“中控微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控微田”指定使用于第6类“挂锁;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907924号“中控”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铁路金属材料;挂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26531号“中控微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