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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79746号“优米米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5 14:55 阅读()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云普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云普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1779746号“优米米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米米家”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973247号“小米米家”、第27788890号“米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79746号“优米米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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