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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60743号“嗨有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5 15:06 阅读(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迅购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迅购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38960743号“嗨有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有品”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127809号“有品”以及在先申请第25953386号“有品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60743号“嗨有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