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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88280号“好人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4 17:15 阅读(

  异议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美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美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0788280号“好人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人家”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电门铃”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调味品”等商品上的第1501986号“好人家”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指定的商品差异较大,缺乏关联性,且以“好人家”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亦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88280号“好人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