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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47612号“DOLCE&GABBA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4 17:05 阅读(

  异议人: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蓝再兴
  异议人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蓝再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2247612号“DOLCE&GABBA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LCE&GABBAN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98207号、第4730479号“DOLCE&GABBANA”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DOLCE&GABBANA”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然而,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DOLCE&GABBANA”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综合上述事实,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47612号“DOLCE&GABBA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