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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06236号“DG DIGARIA.GRDE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4 16:51 阅读(

  异议人: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不求得之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不求得之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2306236号“DG DIGARIA.GRDE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G DIGARIA.GRDEIA”指定使用于第26类“修补纺织品用热黏合补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2676号“D&G”、第845608号“DG”、第555568号“DOLCE & GABBAN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引证商标,但双方商标文字有一定差异,指定的商品亦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06236号“DG DIGARIA.GRDE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