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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93756号“麻瓜工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3 17:22 阅读()
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妈宝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妈宝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293756号“麻瓜工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麻瓜工场”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1605号、第1749669号、第19455444号“麻瓜”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球;游戏机”等商品及第41类“动物训练;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3805号“MUGGLE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差异较大,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娱乐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麻瓜”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哈利波特》系列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及其在先享有的商品化权益,且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93756号“麻瓜工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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