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10601992号“dōTERRA”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于 2021-10-14 07:48 阅读()
一、基本案情
第10601992号“dōTER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雅雀泰可(北京)商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2019年9月2日,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创始人之一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除抢先注册申请人多个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多件与其他精油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二、案例评析
本案案情证据较多,在涉及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具有与以往案例不同寻常的亮点,即不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与被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本案系争商标的关联性。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郭建斌曾为“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郭建斌亦曾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被申请人注册资本100万元,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持股比例50%,实缴出资额50万。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11类、第21类、第25类、第29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dōTERRA”“美多特瑞MYDOTERRA”“多特瑞 DOTERRA”“大地的礼物”等。其中多件已被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宣告无效。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最早商标为2010年11月26日申请的第8886275号“dōTERRA”商标,因与申请人第8786161号“dōTERRA”商标构成近似,已被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被申请人系关联公司,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dōTERRA”与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申请注册的“dōTERRA”商标相同,可视为在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之下的注册行为,均为针对申请人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dōTERRA”并非常用汉字组合,具有一定显著性,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dōTERRA”商标在字母构成、大小写排列形式等方面相同,高度相近,不易区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争议商标的真实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涉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主体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人。倘若仅仅机械地查询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总体情况,不足以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本案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最大亮点是,充分考量了与被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关联公司商标注册行为与本案系争商标的关联性,认定系争商标系在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之下针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注册。
由于实践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五花八门,恶意注册人为规避法律风险通常以合法商标申请注册方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故需要审查员做大量工作,不仅要考量该条款适用要件,还要对证据中千丝万缕的关系进行仔细筛查,精准打击非善意的商标注册行为,更好地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繁荣稳定发展。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