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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75110号“麦当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3 17:07 阅读()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曹县三霞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曹县三霞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075110号“麦当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当鱼”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5149号、第32402130号“麦当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注册并使用在“餐饮服务业、快餐馆”等服务上的第769364号、第11539032号、第12075142号“麦当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75110号“麦当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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