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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78992号“蝌蚪旅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3 17:02 阅读()
异议人:九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越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越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578992号“蝌蚪旅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蝌蚪旅行”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09700号“蝌蚪旅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冷藏式自动售货机;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糖果机;自动配页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578992号“蝌蚪旅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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