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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87614号“DESSHO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3 09:53 阅读()
异议人:塔赫凯特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宁波博洋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凌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塔赫凯特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博洋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887614号“DESSH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SSH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垫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61586号、第750171号“DESSO”、第1105369号“DESSO AIRMASTER CLEARS THE AI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地席,垫子,油毡以及其他的铺地材料;非纺织品墙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87614号“DESSH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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