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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67132号“喜得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3 09:43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喜德盛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仁强
  异议人深圳市喜德盛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仁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1567132号“喜得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得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86179号“喜德盛 XD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炊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67132号“喜得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