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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制作中对合同的变更
发布于 2021-10-13 09:18 阅读()
影视剧制作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如需要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各方应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关证据。未经其他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严重背离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2015)京知民终字第2448号光影魔方传媒中心与宏景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光影魔方传媒中心与宏景公司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影片《都市怪谈》。该电影由三个故事组成。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光影魔方传媒中心仅拍摄了一段故事。光影魔方传媒中心提出将宏景公司加入其已经拍摄完成的另一部电影《致命怪谈》的联合出品方,并以此形式履行与宏景公司之间的涉案合同。对此,法院认为,该项变更并没有得到宏景公司认可,不能认定双方就变更合同履行方式达成了一致。光影魔方传媒中心在履行合同之初就以其行为表达出以《致命怪谈》中已经拍摄完成的故事取代本案合同的履行,并且事实上也只进行了一段故事的拍摄,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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