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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后已支付费用是否返还的问题
发布于 2021-10-13 08:53 阅读()
在(2015)京知民再终字第1834号亚美公司与拾月堂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合同约定分五期履行,亚美公司向拾月堂公司支付了前三期共计81万元制作费用,亚美公司主张拾月堂公司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宣传片,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81万元制作费用。对此,法院认为,委托创作合同受托方付出的成本和劳动已经凝结在完成部分的作品中难以恢复。并且,约定的作品一般为委托方量身定做而对受托方并无用处。一旦创作成果未能完成就将责任全部加诸于受托方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创作行业的发展。因此,在受托方未能最终交付符合约定的成果的情况下,委托方虽然依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是否返还全部合同款,还需要审查合同履行的程度和成果完成的情况。拾月堂公司已经完成了大部分拍摄任务,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完成的部分基本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亚美公司要求返还支付的81万元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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