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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例看二次创作的法律风险
发布于 2021-10-13 08:38 阅读()
在(2019)京73民终2548号央视动漫集团与刘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央视动漫集团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制作协议》约定,“刘某保证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从未转让、许可使用或以任何方式,授权第三方取得或使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及其他相关的造型作品。”基于刘某的上述保证,央视动漫集团委托刘某在1994年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美术作品造型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刘某已经向案外人转让了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集团的二次创作已被认定侵权。故央视动漫集团主张刘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刘某该项保证内容明确具体,表明刘某愿意将上述权利保证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受到约束。刘某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已经向案外人转让1994年作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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