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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16038号“抖帮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2 17:34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卡布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卡布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4116038号“抖帮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帮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特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16038号“抖帮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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