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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35086号“智控精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1 10:59 阅读()
异议人:赵禄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TCL智能家庭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赵禄定对被异议人深圳TCL智能家庭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1335086号“智控精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控精灵”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交互式触屏终端;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相关条款,称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异议商标中的“智控”二字表示智能控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描述了其指定商品具有智能控制的特点,但本案中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说法,且被异议商标“智控精灵”具有一定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性质等特点,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7)(8)项、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35086号“智控精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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