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097890号“COOCAZ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0 16:51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绍龙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绍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2097890号“COOCAZ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OCAZ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34292号、第34695843号“COOCA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97890号“COOCAZE”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