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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87852号“CURE P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0 15:06 阅读()
异议人:WCC知识产权控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之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WCC知识产权控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0187852号“CURE P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URE P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是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烟草”等商品或所在行业内在中国在先使用与“CURE PEN”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或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87852号“CURE P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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