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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53037号“海澜E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0 10:25 阅读()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普宁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国兆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普宁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37253037号“海澜E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澜E清”指定使用于第5类“隐形眼镜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17405A号、第31917405号“海澜HEILA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海澜”,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53037号“海澜E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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