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9864559号“VOG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0 10:36 阅读(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39864559号“VOG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VOG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摩托车引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009007号“VOGUE”商标截止本案受理时,已转让至被异议人名下,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49119号“RANGE ROVER VOGU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汽车”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呼叫及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64559号“VOG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