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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37302号“EIFI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0 10:24 阅读()
异议人:桂大伟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桂大伟对被异议人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28337302号“EIFI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IFI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6857058号“EHIVU”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7年12月26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的获准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在先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37302号“EIFI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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